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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代外孙签名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020-09-29     来源:百家号:法公社

《民法典》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熟悉的一首古诗,辛弃疾《清平乐·村居》:“茅檐低小,溪上青青草。醉里吴音相媚好,白发谁家翁媪。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亡赖,溪头卧剥莲蓬。”这是一首描写农耕社会家庭劳动场面,不同年龄的小孩,不同的生理特征,做不同的事情。也有, “幼女才六岁,未知巧与拙。”这些都不是民事行为,仅仅是用来说明,人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七岁或以下。如是七岁的小孩,一般也是刚开始读小学一年级的时候。读了一年书,刚八岁,懂一点事情。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我国实际。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民事法律行为,但其本人不能事实,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资格即资格。只能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案例:外公代外孙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波朗地产公司托欠宗日建设公司总工程款2.5亿元。宗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后法院冻结波朗地产存款与查封其他财产共计1.8亿。案外人蓝某(7岁)的父亲蓝森华提出异议,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户口簿等证据。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蓝某房屋的查封,中止对该房屋执行。

后宗日建设公司发现,蓝某购房时7岁,由蓝某的外公马某代“蓝某”签名及按手印,马某称,其系受蓝某父亲委托代蓝某签字、按手印及支付购房款。但由于是亲属关系,并没有书面委托合同。

蓝某与波朗地产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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