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游戏 > 正文

游戏界面可以构成知名服务特有装潢

2021-06-21     来源:百家号:

知名网络游戏标题界面、登录界面和人物创建界面,能够产生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行为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相似的游戏名称和界面,会导致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游戏界面能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服务特有装潢?

暴雪公司是《魔兽世界》《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等游戏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系列游戏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七游公司开发、运行的《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手游,未经暴雪公司授权,使用了与《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相似的标题界面、登录界面和人物创建界面。

暴雪公司认为七游公司的行为将导致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七游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500万元。七游公司则抗辩称《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名称和相关界面不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装潢,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暴雪公司开发的《魔兽世界》系列游戏在中国境内具有很高知名度,《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作为该系列新推游戏,天然承继了该系列游戏长达十年运营所累积的知名度,构成知名服务。该游戏名称“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以及该游戏标题界面、登录界面和人物创建界面,能够产生区分游戏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和装潢。被诉游戏《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擅自使用了暴雪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装潢,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七游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200万元。七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装潢”。因此,知名服务特有装潢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符合条件的游戏界面,可以构成知名服务特有装潢。随着我国游戏行业迅猛发展、游戏纠纷日益增多,本案裁判观点将对类案处理产生重要参考价值。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涉案游戏是服务,以及涉案游戏界面构成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由此可知,网络游戏兼具商品和服务的属性。玩家从游戏运营商获得客户端软件,体现了网络游戏的商品属性。玩家每次登录游戏,都必须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连接,接受游戏运营商提供相关服务,体现了网络游戏的服务属性。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商品即为服务,两者没有本质区别。玩家获得客户端软件是接受游戏运营商服务的前提,而如果没有后续服务,玩家获得的客户端软件将没有实际意义。故法院认定涉案游戏是服务,并根据在案证据进一步认定其构成知名服务。

涉案《魔兽世界》系列游戏属于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玩家必须选定扮演的角色(即登录后在人物创建界面选择角色),才能以该角色身份进入游戏世界。故涉案三个游戏界面,是玩家正式享受游戏服务前必经界面,其中标题界面类似于现实服务经营场所的招牌,登录界面和人物创建界面类似于现实服务经营场所的门面装饰。这些界面对文字、人物、景观、色彩等元素的设计和运用充分体现了该游戏神秘、奇幻、绚丽、大气的风格,能够建立起与原告游戏的特定联系,产生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构成知名服务特有的装潢。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已经将旧法第五条关于知名商品(服务)特有装潢的规定,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服务)装潢。新旧法的文字表述虽然变化了,但法律内涵并无实质区别。

原标题:《游戏界面可以构成知名服务特有装潢》

相关阅读

今日热点

小编推荐